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交易暂行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技术要素市场建设,规范在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进行的技术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交易服务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技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技术类科技资源。
本规则所称“技术交易行为”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及其他通过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进行有偿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在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从事技术交易,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涉及国有技术及相关权属交易的,应当符合国资监管规定。
第四条 技术交易活动不受国别、地区、行业、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外国人或外国企业进行技术交易的,应当使用中文,外文书件可作中文译本的附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境外之间的交易项目,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第五条 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为交易方提供项目评价、信息披露、交易撮合、财务结算等相关交易服务,不代为履行应由交易方承担的任何相关义务,不为交易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形式审核,交易方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六条 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提供公开挂牌交易、招商交易等进场交易方式。
公开挂牌交易是指,技术交易申请人在履行相关决策或审批程序后,通过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发布交易信息,公开征集意向受让人的进场交易方式,一般按照受理交易申请、发布交易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等程序进行。
招商交易指技术交易申请人通过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发布招商信息,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投资方或其他合作方的非正式挂牌项目,项目征集到意向合作方后转为正式挂牌项目进行交易。
第七条 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制定并公布技术交易受理申请、发布交易信息等操作细则和规范表述指引文件。
第八条 交易各方应当对在交易过程中获取或者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交易秘密、个人信息等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章 市场参与主体
第九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方”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本规则所称“转让方”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开发或作价入股等方式交易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及其它相关权益,或提供开发、咨询服务的交易方;“意向受让方”是指有意向受让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及其它相关权益,或接受开发、咨询服务的交易方;“受让方”是指受让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及其它相关权益,或接受开发、咨询服务的交易方。
第十条 转让方应具备项目所有权及处置权的主体资格,保证拟交易项目权属依法可以交易,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等相关程序。
【转让方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应当按照国资监管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备案流程。】
第十一条 交易方应当按照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要求提供交易所需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做出承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采取联合转让或联合受让方式的,联合转让或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转让或联合受让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联合转让或联合受让应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转让或受让相关事宜。
第三章 挂牌交易流程
第一节 受理交易申请
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具备交易行为的主体资格,并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接受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的主体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对交易标的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方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对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重点审核材料的齐全性与合规性、披露内容的完整性与准确性、交易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予以受理,并依据申请材料的主要内容对外发布交易公告。
不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材料提供方应按照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整改意见补齐或重新提交。
第十六条 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对受理的交易项目进行登记,建立项目档案。
第二节 发布交易信息
第十七条 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对受理的交易项目,根据转让方要求进行信息发布,征集意向受让方。政府部门对信息发布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转让方应当在申请材料中明确交易信息发布的期限,并以在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的当日为起始日。交易公告的发布期限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政府部门对信息发布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组织交易方式、交易保证金设置、信息发布期限、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等内容。
第二十条 转让方在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公告中的内容和条件。确需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备案程序,经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变更或者撤销公告应当对已经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等其他相关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的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按照公告中的约定,不变更公告内容延长公告的发布期限,或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变更公告内容重新发布。未在公告中明确延长公告发布期限的,公告发布期限到期自行终结。
第二十二条 公告发布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相关主体提出中止公告发布的书面申请,并经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公告发布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公告的中止期限由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中止期限截止后,转让方可以选择恢复、变更或者终结公告发布的决定。选择恢复或者变更公告内容的,公告期限应不少于原公告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公告发布期间产生符合条件的一个或者多个意向受让方,公告期满后自行终结。
公告发布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可以做出终结公告发布的决定。
第三节 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五条 意向受让人应在信息发布公告期限内向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受让申请材料。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所提交材料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核,符合受让申请要求的,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予以受理;不符合受让申请要求的,材料提供方应按照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整改意见补齐或重新提交。
第四节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的,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照挂牌底价直接签订合同;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信息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确定受让方,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合同。除受让方明确同意外,在交易过程中,转让方不得向受让方提出任何超出信息公告中披露的交易条件。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在确定技术交易受让方后组织交易双方签订技术交易合同,并按照公告内容及竞价结果等,对技术交易合同进行审核并出具鉴证意见。
交易双方在签订交易合同后,可在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五节 结算交易资金
第二十九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信息发布公告中的约定缴存,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后期可选择退回或转为交易价款。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技术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十条 受让方应按照技术交易合同的约定,将合同价款支付到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指定的结算账户。
若其他意向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未发生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则其交纳的保证金,由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在确定受让方资格后返还。
第三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外,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不受理将交易价款支付给除转让方以外的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的结算申请,也不受理将保证金退还除保证金交纳方以外的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的结算申请。
第三十二条 交易双方在办理交易价款划转业务的同时,应当按照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时将交易服务费支付到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指定结算账户。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不接受交易保证金或交易价款抵扣交易服务费的申请,且不得擅自从交易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中抵扣交易服务费。
第六节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技术交易凭证,是指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为进场交易项目各方出具的证明交易过程真实、手续办理齐备后达成交易结果的书面证明文件。交易凭证记载的事项,由交易双方按各自职责自行负责,不因交易凭证的出具而移转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交易双方签订的技术交易合同生效,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通知各交易方领取,并发布成交公告。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不对交易项目重复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六条 交易凭证应当载明如下事项:标的名称、项目编号、交易双方名称、交易金额等内容。
交易凭证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第四章 交易中止、终结
第三十七条 当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相关主体可以向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提出中止、终结的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和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审核后作出是否中止、终结的决定。
相关主体应对提交中止、终结申请的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可以根据相关主体的要求延长中止期限。
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消除后,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应当尽快恢复交易,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制定技术交易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依法公示。
第四十条 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 提供交易场所、交易系统等交易基础设施服务;
(二) 提供交易规则、业务管理制度、交易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三) 提供交易公告发布、交易意向登记、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服务;
(四) 提供各类交易纠纷调解等协调服务;
(五) 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六) 提供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服务。
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对交易申请、信息发布、意向登记、组织交易、款项结算、交易鉴证、政策咨询等交易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不代为履行应由交易双方承担的任何相关义务,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四十一条 技术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的技术进行交易的;
(三)采用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超越权限擅自交易的;
(五)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在参与交易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交易方、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的;
(七)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八)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私下交易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反承诺或者交易规则、干扰交易秩序等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易服务机构采取贿赂、串通、欺诈、胁迫等违法违规行为干扰技术交易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进行调解;涉及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的纠纷,各方应先协商解决,调解或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据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技术交易的相关材料由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